蕲春县众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小霞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7D2F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张榜镇邮电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药品经营资质。孙某系蕲春县人民医院普外3科临时工护士,2022年11月6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2025年5月19日其《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422225110572)注册至当事人,登记为当事人质量负责人。2025年5月至11月期间,孙某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建立考勤记录。孙某通过熟人介绍将证件注册至当事人,未在当事人处实际工作,未参与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等核心工作,双方未实际支付薪酬。2025年11月21日,孙某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注销手续。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将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孙某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记为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但孙某未实际在岗履行法定职责,何某某陈述孙某为该店质量负责人,认可挂靠事实;蕲春县人民医院人事科科长田某某确认孙某的在职情况,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蕲春县人民医院出具工作证明,确认孙某为蕲春县人民医院临时工并正常在岗。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未实际在岗履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