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阳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MA490KW3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长寿二路19号农博城12栋108号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138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与沙洋县沙洋明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明弘小区设立三种规格共20路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使用功率 0-250W、251-350W、351-500W、501-700W、701-900W、901-1200W、1201-1500W充电桩。2026年6月8日我局依法对沙洋县明弘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对充电桩收费进行明码标价公示,手机扫码后显示各使用功率的电费为0.58元/度,服务费分别为 0.0028元/分钟、0.0037 元/分钟、0.0044元/分钟、0.0056元/分钟、0.0077 元/分钟、0.0091元/分钟、0.0170元/分钟。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在经营场所未对充电桩收费进行明码标价公示,不符合《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第一条第二款“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的规定。且上述充电桩设备属于计量强制检定设备,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充电桩未经强制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明码标价及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800元。
18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