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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金宏运新特药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丽巍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22MA0N3C1G4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工商楼中心市场地下商业网点东厢北至南第六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莫市监尼一处罚〔2025〕4号
经查,当事人莫旗尼尔基镇金宏运新特药店于2025年3月28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复方醋酸地塞米松软膏等药品进行销售,其中:复方醋酸地塞米松软膏5盒,每盒进价10.00元,仙灵骨葆胶囊5盒,每盒进价26.50元,缬沙坦氢氯赛嗪分散片10盒,每盒进价7.80元,硝苯地平缓释片5盒,每盒进价18.20元,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0盒,每盒进价8.00元,价值合计431.50元,可以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随货同行单等材料,未明码标价,此行为被执法人员2025年3月31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截至被检查之日,经当事人口述,因进货时间短一时疏忽未对上述药品进行标价,经营期间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药品未明码标价行为。
1000.00元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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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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