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县恭城镇美之林日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玉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32MA5P9RQT4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恭城镇茶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恭市监处罚〔2023〕A091091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7日对恭城县恭城镇美之林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有:1.胶原蛋白黄金眼贴膜;净含量:3g/片*2片;委托方:广州市彦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松柏路云苑二路7号之3;被委托方:广州即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工业园龙岗路12号2幢2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27;执行标准:QB/T 287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识;外包装标识为:合格 YX0506A 20230505;共20袋;2.莎亮?中草药去屑;广州市豪恩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村横岗二路26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1229;执行标准:QB/T 1974-2004;卫生许可证:(2003)卫妆准字29-XK-2506号;其中;净含量:430ML;限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瓶底;外包装标示:合格品 限用日期:2022/12/30;共2瓶; 其中;净含量:220g;限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瓶底;外包装标示:合格品 限用日期:2022/12/30;共2瓶;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本局对上述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送达了《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恭市监强字〔2023〕A021号)及财物清单(0000937)文书。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胶原蛋白黄金眼贴膜是从桂林市采购,购进了20袋,购进价格是0.5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上述两个品规的莎亮?中草药去屑是从桂林市采购,当事人销售的净含量430ML莎亮?中草药去屑购进价格为6元/瓶,销售价格为9元/瓶;当事人销售的净含量220g莎亮?中草药去屑购进价格为4元/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1.胶原蛋白黄金眼贴膜,外包装标识为:合格 YX0506A 20230505,共20袋;2.莎亮?中草药去屑,净含量:430ML,外包装标示:2022/12/30,共2瓶;3.莎亮?中草药去屑,净含量:220g,外包装标示:2022/12/30,共2瓶;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