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伟亮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751813360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山路48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7
(2025)鄂0107民初4799号
劳动合同纠纷
侯*
武汉爱尔眼科青山医院有限公司,武汉爱尔眼科洪山医院有限公司,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9
(2025)鄂0106民初1090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丁**
涂*,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8
(2025)鄂0106民初723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贺**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23-03-02
(2023)鄂01民终405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陈*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2
2020-12-09
(2020)鄂民申43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秦**、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0
2020-09-10
(2020)沪0104民初1527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5-20
2020-05-12
(2019)鄂01民终125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秦**、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18
2020-01-14
(2017)鄂0106民初579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周**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209.55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01
2019-10-21
(2017)鄂0106民初605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376.2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0-23
2018-07-24
(2019)鄂0106民初806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9-06
2018-05-28
(2018)京0105民初1607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2-13
2017-05-31
(2017)鄂民申7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熊**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7-13
2016-09-06
(2016)鄂0106民初259号
产品责任纠纷
熊**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8-25
2016-08-25
(2016)鄂0106民初178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邱**、邱**等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86号
现查明,当事人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在官方微信视频号“重塑睛彩--武汉爱尔天团领航”(视频号ID:sphGoui5FibYxnj)上发布了标题为“告别眼镜,解锁大学生生活新体验!视界清晰无遮挡,运动奔跑更自在,学习刷题不费眼,自拍颜值在线……”的视频,在该视频开头,当事人标有“10秒摘镜,畅想清晰校园时光”的总结性陈述,主要过程讲述了“该患者眼睛不舒服,前往当事人医院就诊,在门诊咨询了医生,医生对该患者进行了检验检查,随后在手术室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该患者眼镜恢复了健康”,该视频系患者自行设计、制作,经当事人审核后,支付给患者200元劳务费,随后发布在当事人官方视频号上。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删除了上述视频,自视频发布以来,共点赞213次,转发159次,收藏209次,评论2条。据当事人陈述,该视频所做手术名称为“全飞秒SMILE手术”,所用核心仪器设备为“VISUMAX 800”,据相关研究,使用该仪器设备可使“全飞秒SMILE手术”核心环节“单眼透镜”所需时间缩短至10秒以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
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医疗广告审查的视频的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系同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
4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