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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泰禧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素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AC7JFR2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小河社区一组湖滨路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水市监处罚〔2023〕91号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泡酸菜(鱼酸菜)”、“红油豆瓣”、“品佳香卤”和“非常可乐”食品超过其标识的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指定的违法行为。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泡酸菜(鱼酸菜)”3袋、“红油豆瓣”1罐、“品佳香卤”1袋和“非常可乐”2瓶; 2.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被依法扣押的“泡酸菜(鱼酸菜)”3袋、“红油豆瓣”1罐、“品佳香卤”1袋和“非常可乐”2瓶; 3.罚款5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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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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