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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敬兵农业发展冷库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敬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BQTJ7L7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湾甸傣族乡上甸社区村民委员会券桥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23号
经查,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冷库内的6台压力容器正在使用,6台压力容器均处于运行状态,具体为:立式储液器1台,产品编号:16R0465,设备类别:II,制造日期:无;卧式储液器1台,无铭牌;管壳式储液器1台,产品编号:15722,设备类别:II,制造日期:2015年7月;油分离器3台,产品编号分别为:2016-409、2016-240、2016-732,设备类别:II,制造日期分别是2016年3月30日、2016年3月11日、2015年5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6台压力容器有3台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台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其中,产品编号为:2016-409、2016-240、2016-732的3台油分离器已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号分别为:容15滇KO1366(24)、容15滇KO1365(24)、容15滇KO1367(24)。产品编号为16R0465的立式储液器、产品编号为15722的管壳式储液器及1台无铭牌的卧式储液器(共3台)由于无出厂技术资料及无铭牌至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当事人使用6台压力容器有3台已经检验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3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定期检验报告。其中,产品编号为:2016-409、2016-240、2016-732的3台油分离器已经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在检验有效期内;产品编号为16R0465的立式储液器、产品编号为15722的管壳式储液器及1台无铭牌的卧式储液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未取得《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据当事人陈述,上述6台压力容器是2017年从昆明购进的,具体时间记不得了,6台压力容器购进后就开始使用,至今有七、八年时间,其中3台未登记及未检验的压力容器不是经常使用。因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及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当事人尚未整改完成。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3台未经登记及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出厂技术资料,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目录》中的特种设备。2025年4月18日,我局向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发出《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技术支持的函》(昌市监函﹝2025﹞13号),函请给予技术支持,检测判定当事人使用的3台未经登记及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目录》中的特种设备。2025年4月21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3台未经登记及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检测勘察,勘察结果为:1.三台冷库容器为冷库制冷用氟利昂储液器,盛装介质:R22;2.对三台储液器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和壁厚测定,根据现场测量尺寸计算容积,三台压力容器容积分别约等于230L、180L、345L,容积均大于30L;3.由于现场无可靠压力指示仪表,建议按同类制冷机组判定三台储液器工作压力(推进同类机组氟利昂工作压力约为1.5Mpa,均大于0.1Mpa)。当事人对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的勘察技术、流程、方法无异议,认可其勘察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及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及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登记及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二、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一、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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