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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恒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怀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82MACCY3783U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议堂镇吴江路工业园区江昕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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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邳市监处罚〔2025〕X00201号
当事人现场用于车间内钢材提升的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无任何技术资料,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待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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