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根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68912829X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盐丰公路东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5
(2026)浙0402民初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富瑞森水刺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浙04行终174号
行政处罚
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4
(2024)浙0424行初27号
行政处罚
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盐县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浙0424行初27号
行政处罚
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21
2016-12-21
(2016)浙0402行审190号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群创路65号实施了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2-25
2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30号
当事人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至2023年05月期间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盐丰公路东实施了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的行为,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肆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叁角贰分(¥848,545.32)。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决定书载明的方式缴纳。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肆万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叁角贰分(¥848,545.32)
120000.00元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26
3
嘉盐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147号
当事人嘉兴市新篁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实施了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经本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