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永富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2726875236J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凌源市红山街道庙东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0
(2023)辽1382民初2127号
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辽丰村日升日美日诚商店
凌源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
凌源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2
(2023)辽1382民初466号
合同纠纷
凌源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
郎**,肖**,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
凌源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02
2023-04-03
(2023)辽1382民初4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凌源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与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217.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罚〔2026〕52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葫芦岛市绥中县对其公司生产的月饼(其他月饼)(枣肉)商标:嘉福,生产日期2025年8月27日的监督抽检结果未申请复检。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查明不合格原因,因该产品为季节性产品,部分原料已用尽,无法深入排查。当事人承诺明年生产此类产品前会对原料严格把关,均检测合格后再投入生产。经核实,当事人生产2025年8月27日的月饼(其他月饼)(枣肉),共计生产50箱,4公斤/箱。每箱卖30元,获利是2元/箱,全部销售了,总计销售1500元,获利共计100元,分别销往绥中、平庄、沈阳等地。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出库记录、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要求,已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2
凌市监处罚﹝2024﹞71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和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要求,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