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玉宝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81L00266119T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食品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04
(2021)宁0521民初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赵*
中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7
2021-03-16
(2021)宁0521民初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1-29
2017-10-18
(2017)宁0381民初18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1-29
2017-11-02
(2017)宁0381民初25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01
2017-04-14
(2015)青民初字第6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青铜峡市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823.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08-22
2017-06-22
(2017)宁03民终3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4﹞第9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生产鲜味酱汁1箱,每箱12瓶,共计12瓶,每瓶500ml,以每箱18元价格出厂销售。2024年8月31日,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平罗县惠民佳乐福超市富民分店对当事人2023年10月12日生产的鲜味酱汁进行监督抽检,抽取样品8瓶。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NO:SZ2024-09-0090)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将检验报告(NO:SZ2024-09-009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销售涉案鲜味酱汁全部销售。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刻发出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鲜味酱汁4瓶。货值金额共计18元,获取违法所得12元。
一、没收涉案鲜味酱汁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2元;三、吊销宁夏银苏食品酿造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四、法定代表人郭玉宝、食品安全员顾晓华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00元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2
青市监处字﹝2024﹞第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生产鲜味酱汁5箱,每箱12瓶,共计60瓶,每瓶500ml,以每箱12元价格出厂销售。2023年10月25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在平罗县惠民佳乐福超市锦绣华城店对当事人2023年7月16日生产的鲜味酱汁进行监督抽检,抽取样品8瓶。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3年11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SY20230222127)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将检验报告(NO:SY20230222127)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23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复检机构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02300009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复检不合格。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销售涉案鲜味酱汁全部销售。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刻发出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鲜味酱汁12瓶。货值金额共计60元,获取违法所得48元。
1.没收涉案鲜味酱汁12瓶;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70000元。
70000.00元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3
青市监处字﹝2023﹞第1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生产“银苏”杂粮醋50箱,每箱30袋,共计1500袋,每袋335ml,以每箱18元价格出厂销售。2023年8月6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在青铜峡市旺德隆超市对当事人2022年11月3日生产的“银苏”杂粮醋进行监督抽检,抽取样品8袋。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3年10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NO:SY20230217656)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将检验报告(NO:SY20230217656)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销售涉案“银苏”杂粮醋全部销售。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刻发出召回公告,召回涉案“银苏”杂粮醋1袋。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获取违法所得899.4元。
1.没收涉案“银苏”杂粮醋1袋;2.没收违法所得899.4元;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4
青市监处字〔2021〕67号
当事人2021年5月25日生产“银苏”小米香醋15箱,每箱12瓶,共计180瓶,每瓶800mL。每箱产品成本价格28.86元,以每箱30元的价格出厂销售。2021年6月16日,甘肃省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环县甜水万军蔬菜门市部对当事人2021年5月25日生产的“银苏”小米香醋进行检验抽取样品7瓶,2021年7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NO:HXSJSP202125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标准,为不合格食品。2021年7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HXSJSP2021254)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复检。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将涉案“银苏”小米香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50元,获取利润17.1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7.1元;二、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