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丁营慧慈药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惠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326059838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丁家营镇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出口。”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值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出口。”的规定进行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药野生虫草王30小盒、蚁力神9小瓶、虫草强肾王1小盒;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