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檀林中心小学食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晓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2R5P8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檀林镇檀林村(中心小学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53号
经查明,2023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青黄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笔录一份,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蕲市监当罚〔2023〕30号)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前整改。
2023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查验“青黄瓜”及“风干鱼”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笔录,于檀林市监所一楼办公室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