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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斯科尔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少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MA1MFAFP8H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C栋办公楼2-93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建市监处罚﹝2023﹞240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251顶印有图形的浴帽、369顶印有图形的浴帽,113顶印有图形的长辫帽,26条印有图形的发带、38条印有图形的发带,3顶印有图形的泳帽; 3.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2
宁建市监处罚﹝2023﹞00243号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经营网店(Square Accessories Co.,Ltd),通过该网店向客户销售定制款式logo的浴帽、泳帽、长辫帽、发带等产品。当事人与网店客户商定产品所需的款式、logo、颜色后,从句容托比牛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楠)处订购上述定制的产品,再通过物流公司寄送给客户。 2023年5月,当事人花费7471.5元从句容托比牛纺织品有限公司订购了251顶印有 图形的浴帽(10.5元/顶)、369顶印有 图形的浴帽(10.5元/顶),113顶印有 图形的长辫帽(7.5元/顶),26条印有 、38条印有 图形的发带(2.5元/条),3顶印有 图形的泳帽(3.5元/顶)。上述产品均被客户订购,尚未完成销售。 经查,上述涉案商品不同颜色、印制图形的同一类别商品单价相同,销售价格分别为:浴帽单价4美元/顶、长辫帽单价3.5美元/顶、发带单价2美元/条、泳帽单价2.2美元/顶。 调查期间,当事人更改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提供伪造的销售记录。2023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宁建市监限提[2023]0100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司会计账册及凭证。当事人拒绝提供。 2023年5月26日,本局收到商标注册人CHANEL委托的CHANEL LIMITED出具的《鉴定书》,明确当事人销售的251顶印有 图形的浴帽、113顶印有 图形的长辫帽、26条印有 图形的发带,经鉴定,1.上述产品不是CHANEL生产的;2.产品质量低劣;3.这些产品所用的上表示假冒CHANEL的注册商标,综上所述,这是未经授权使用CHANEL商标的产品,上述251顶浴帽、113顶长辫帽、26条发带均为假冒产品。 同日,本局收到商标注册人特丽思控股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明确当事人销售的369顶印有 图形的浴帽、38条印有 图形的发带、3顶印有 图形的泳帽,经鉴定,该批产品非TRIAS Hoding AG生产或销售,也非TRIAS Holding AG授权其他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是侵犯TRIAS Hlding A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鉴定理由:1.上述查获产品用料质量差。2.上述查获产品,商标权利人无对应款式商品。 另查, 图形商标于1995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夏内尔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76890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含“游泳帽”、“帽”等,商标注册证号第79153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6类,包含“发带”、“帽子饰品”等。2001年7月7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经核准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图形商标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CHANEL),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第26类,包含“帽类制品”、“睡帽”、“帽子”、“泳帽”、“发带”等,注册号为G1190042,有效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33年7月8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图形商标于2015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MCM控股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39245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含“帽子”、“帽”、“浴帽”,商标注册证号第1784332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6类,包含“头发装饰品”、“帽子装饰品(非贵重金属)”等。2018年12月13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称:特丽思控股公司(TRIAS HOLDING AG)。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的印有 图形的浴帽、长辫帽、发带,系未经 、 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印有 图形的浴帽、泳帽,系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印有 图形的发带,系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的货值为3010.1美元。按照现场检查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7.076元/1美元,货值换算成人民币为21299.4676元。 另查,2020年7月,当事人将实际经营地址搬迁至南京市建邺区中泰国际2幢1单元2003室,营业执照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罚款金额6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60000.00元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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