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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唐渝挂面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万智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5MA5UKE836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和平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620号
经查:当事人系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和平村1组的小作坊,主要从事挂面生产制售。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4把待售简易包装的唐渝挂面,挂面未做密封处理。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挂面系小作坊食品,其生产挂面包装标签标识主要信息如下:唐渝挂面;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和平村1组;电话:182231820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5UKE836N;大足区食登字:【2021】01008号;保质期:6个月;重量:1kg。外包装正面印有小作坊食品唐渝挂面。因当事人生产的数量不固定,故采取手动盖章的方式对其生产的面条标注生产日期,生产的挂面在一周之内销售完毕。2025年10月23日,因当事人繁忙,加之当事人加工坊内只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生产销售,无专人对加工挂面的生产日期进行标注,导致出现上述挂面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依据当事人唐万智的陈述,当事人生产的唐渝挂面主要用于零售,零售价格为9.00元/把。当事人系业务繁忙导致生产的挂面外包装上未标记生产日期,无法确定销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挂面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成立,本案货值金额以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共计9.00元4把=36.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没收蒋果阳光面4把;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圆整)
2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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