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晨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蒲秋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8L47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136-138号(3-114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59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7月份通过朋友找到代办中介宁波顺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其代为办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双方商定代办费用为1200元。宁波顺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将该工作任务分配给员工谢明燕(另案处理)具体负责进行网上代办登记,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王恒永向谢明燕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谢明燕代为当事人通过浙里办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期间,因原来的注册住所地址不能使用,登记申请被退回补充材料。谢明燕在未汇报宁波顺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情况下,私下与王恒永协商为当事人寻找其他登记地址(不动产权证)图片,以便通过登记审核,王恒永需支付2500元材料费(不动产权证图片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谢明燕通过微信联系中介人员许行(另案处理)索要登记地址,并从许行处取得一张《不动产权证》图片(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芯锐运动城80号3-29)和《租赁合同》样板电子稿,谢明燕代理当事人填好《租赁合同》并加盖当事人公章(谢明燕代当事人请他人刻章,支付刻章费60元)。 在协商获取登记地址过程中,王恒永通过微信支付给谢明燕2500元,谢明燕通过微信支付给许行1500元,谢明燕从中违法获利1000元。许行接到谢明燕请求后通过微信联系从一个微信昵称为“全宁波园区招商提供地址陈老师”的朋友处获取一张《不动产权证》图片(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芯锐运动城80号3-29),该人微信号为zhaoshangchenglaoshi,姓名不详,许行未留存该人电话号码。许行向地址提供方“全宁波园区招商提供地址陈老师”微信支付1400元,从中违法获利100元。谢明燕从许行处获取完毕地址登记材料后,于2024年07月26日通过登记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并指导王恒永在浙里办网上登记系统完成签名验证等环节。相关材料通过登记系统审核后,当事人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和地址变更登记。当事人共计支付给宁波顺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1260元(1200元为代办费,60元为刻章费)。经调查,当事人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所用的《不动产权证》图片显示: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芯锐运动城80号3-29的权利人为张艳,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甲方)为张艳。而本局通过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芯锐运动城80号3-29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存在,即无该实际地址。故认定:当事人所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均为虚假材料。当事人陈述,其实际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龙飞路960号开展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提交虚假住所登记材料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按无违法所得处理。另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房产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房产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