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经济开发区鑫盛阁食品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盛连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7ET7N65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清泉名家9号楼东3门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374号
根据经营者盛连波讯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名字是鑫盛阁东北特产,销售的产品套盒中含有一个人参、一个灵芝、八片茸片、八片鞭片,售价42.80元,共销售87单。上述人参是在抚松县万良镇人参批发市场进的。170元/斤,订单里的每颗人参合15元一根,灵芝、茸片、鞭片都是在吉康参茸行购进的,灵芝20多元一斤,合2元一个,茸片260元一公斤、合4元八片,鞭片 260 元一公斤、合4元八片包装盒是在吉林省瑞康达包装有限公司每个12元购进的,每单利润5.8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人参种类与标识不符。
2025年7月16日,我局接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长市监南案移【2025】73号),长春市南关区宋镇洁涉嫌销售人参种类与标识不符的人参产品,上游经销商为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鑫盛阁食品批发商行,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鑫盛阁食品批发商行为我局管辖范围,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我单位处理。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鑫盛阁食品批发商行经营的人参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7月28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测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关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人参样品的报告》,结论为:“经检验,2859号-2861号送检人参样品不是野山参”。
通过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长市监南案移【2025】73号)线索进行调查,发现该店销售了野山参套盒87单,当事人承认套盒内销售的人参不是野山参。
根据经营者盛连波讯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名字是鑫盛阁东北特产,销售的产品套盒中含有一个人参、一个灵芝、八片茸片、八片鞭片,售价42.80元,共销售87单。上述人参是在抚松县万良镇人参批发市场进的。170元/斤,订单里的每颗人参合15元一根,灵芝、茸片、鞭片都是在吉康参茸行购进的,灵芝20多元一斤,合2元一个,茸片260元一公斤、合4元八片,鞭片 260 元一公斤、合4元八片包装盒是在吉林省瑞康达包装有限公司每个12元购进的,每单利润5.8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人参种类与标识不符。
当事人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和经营下列假冒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种类与标识不符人参,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4.6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