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双豪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春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81MA5Q4LY80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流市大里镇沙埒村五组(梁春全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4〕153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食品莲藕糖(蜜饯)(生产日期:2024-01-19;规格型号:2500克/袋)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被抽检批次的莲藕糖(蜜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食品生产成本为25元/袋,按27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后来因抽检不合格进行召回,一共召回了17袋,实际上销售了33袋,违法所得人民币66元,计算公式为:(27元/袋-25元/袋)*33袋=66元。调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生产销售涉案食品时没有索取生产莲藕糖(蜜饯)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购进票据、使用台账以及莲藕糖(蜜饯)销售记录等。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6日发出召回公告,对已经销售的上述被抽检批次的莲藕糖(蜜饯)进行召回。在召回期间,一共召回了17袋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莲藕糖(蜜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莲藕糖(蜜饯)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清单》4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莲藕糖(蜜饯)的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存货的情况。
4.《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莲藕糖(蜜饯)的事实。
5. 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莲藕糖(蜜饯)的有关情况。
6.《召回公告》及其照片各1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03月06日发出召回公告,对已经销售的上述被抽检批次莲藕糖(蜜饯)进行召回。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莲藕糖(蜜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莲藕糖(蜜饯)17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66.0);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
3000.00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