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佳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佳佳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NF5JY8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道光霞农贸市场内GX-SP49/5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3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4426001435),现场均未发现当事人有涉案批次的白芷在售。
经查,当事人以70元/kg的价格向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销售白芷(香辛料)1.3kg,收款91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白芷(香辛料)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均为不得使用,其中白芷(香辛料)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757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自称涉案批次的白芷(香辛料)均从汉口区购进,但未留存购买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准确说明该批次白芷(香辛料)的实际购进数量与采购金额。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白芷(香辛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买凭证、合格证明、销售记录,期满当事人仍未能完整提供上述材料。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核实当事人购买涉案批次白芷价格,能查实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向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销售白芷(香辛料)所得91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91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后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召回涉案批次白芷的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香辛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1元;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