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小张鸭卤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柏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3MAC8D7BG7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文化路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屏处罚〔2026〕38号
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7日设立登记,现在屏边县玉屏镇文化路63号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从元阳县精武鸭脖王小吃店的经营者吴敏处购进周记食品“武汉黑鸭卤料包”25袋,购进价格40元/袋,用于制作卤水,卤制鸭脚、鸡爪等肉类制品进行销售。2026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其卤制品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卤制品加工点发现周记食品“武汉黑鸭卤料包”14袋,货值金额560元,袋内疑似含有非食品原料干槟榔果。2026年7月17日,本局委托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对上述卤料包的槟榔性状、大腹皮性状进行检测检验,检验结果为:“样品呈长卵形瓢状,长4-7cm,宽2-3.5cm,厚0.2-0.5cm。外果皮深棕色至近黑色,具不规则的纵皱纹及隆起的横纹,顶端有花柱残痕,基部有果梗及残存萼片。内果皮凹陷,深棕色,光滑呈硬壳状。体轻,质硬,纵向撕裂后:可见中果皮纤维。部分样品已切为不规则的段。气微,味微涩。”,符合《中国药典》(2025年版一部)大腹皮性状标准规定。
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5月24日期间(期间休息10天),当事人使用含大腹皮成分的卤料包11袋,卤制鸭脚、鸭头等肉类制品共计240千克,平均销售价格24元/千克,货值金额5760元,当事人日均剩余未售出、废弃处理损耗共计60千克,实际销售卤制鸭脚、鸭头等肉类制品180千克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320元,违法所得4320元。
另查明,2026年8月13日,因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14袋周记食品“武汉黑鸭卤料包”全部予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于当日主动对上述14袋周记食品“武汉黑鸭卤料包”全部予以销毁,执法人员对销毁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大腹皮非毒性中药村,当事人作为配料添加用量较小,食品安全风险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所指的情形,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所指的情形,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
0.00元
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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