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何记牛肉面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京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ELL2D8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居委会2组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6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份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竹山县何记牛肉面餐饮店位于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居委会2组26号 ,店铺面积共40平米,门头有红底黄字“牛肉面”的字样招牌。2026年4月30日下午,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何京亮全程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的竹山县何记牛肉面餐饮店进行了回头看现场检查,竹山县何记牛肉面餐饮店仍存在以下问题:①经营场所无灭蚊灯和防鼠等设施设备;②精加工间与顾客就餐区之间仅有一加热保温台做隔断,其上部互通,无玻璃、纱网等任何材质的隔断,在加热保温台右侧有员工通道和物流通道,但未安装门和挡鼠板,致使精加工间和顾客就餐区之间处于半隔离状态,现场检查时有苍蝇在精加工间和顾客就餐区之间飞窜;③精加工间加热保温台下方有一不锈钢盆里面盛放有固体牛油火锅底料,未做任何防护措施(无防尘罩、盖子等,直接敞开存放);④精加工间右边靠墙处置物架上,有一无盖白色储物盒,储物盒里面盛放有开封使用的味精,盒子底部和不锈钢勺子上有污渍灰尘;⑤食材储藏间冰柜内食材荤素混放,同一隔层内新鲜蒜薹和腌制好的瘦肉混放在一起;⑥食材储藏间右侧靠墙地面上摆放有一未带盖的白色塑料桶,顶部有一不锈钢镂空的过滤盆,当事人陈述为泔水桶,泔水桶旁有一黑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内装有顾客已使用的一次性筷子。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在精加工间开展食品加工活动。
现已查明,2026年4月15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竹山县何记牛肉面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市监责改[2026]50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市监当罚[2026]50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4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截止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截止执法人员回头看现场检查时,没有消费者投诉或者反馈在当事人店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综合考虑自由裁量依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三防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