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小辉 | 注册资本:59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J4BJ67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牛场镇黄家湾村幸福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0
(2025)黔2702民初1206号
劳动争议
李**
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
福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22号
1.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二采区运输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耙装机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2)二采区回风下山安装的两台水泵的裸露传动部位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二采区轨道下山使用绞车提升,未按设计设置托绳轮。(4)1018运输巷K0+60-K0+80巷段的带式输送机(带宽800m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小于0.2m(直接接触巷道底板)、巷道检修侧巷帮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小于0.5m(检修侧运输设备与巷帮接触)。(5)1018回风巷、运输巷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巷道高度低于1.8m,实测为1.5m。(6)1018运输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净高小于2.2m,实测为1.5m;1018回风巷的净高低于2m,实测为1.55m。(7)+810煤仓上口设置的防护栏仅能防护部分区域,起不到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作用。(8)未实现地面集中监控的+755、+855、+970变电所未设专人值班。(9)主斜井、一采区运输上山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使用非固定抱索器,其中间各乘人站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和保护装置。(10)矿井2026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矿井通风能力。(11)1012-1运输巷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照明。(12)一采区新运输下山未设置永久测风站;2.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1)1018采面运输巷K0+85-K0+125巷段大量积水,未采取设置水沟、水窝、排水泵等措施保证巷道有足够的排水能力。(2)矿井2024年雨季期间因地面暴雨采空区突水发生淹井,在2026年雨季前未分析研究由贵州省103地质大队物探勘察出的F2-2、F2-3、F4、F21导水断层及L6~L12导水裂隙对矿井开采的影响。(3)矿井建立的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对矿井范围内底板茅口组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及顶板吴家坪组主要充水含水层水温进行长期动态观测。(4)煤矿二采区主水仓掘进工作面风筒拐弯处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设骨架风筒。(5)1012-1运输巷下帮的永久支护距迎头的最大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2.3m,实测为46m;3.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1)二采区主水仓和二采区运输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现场检查时,发现二采区主水仓掘进工作面6根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二采区运输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4根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2)1018综采工作面27#、39-41#、47#、55#、60#、62#液压支架未接顶;4.煤矿新主井带式输送机机尾改向滚筒处未设防护栏;5.现场检查发现1018综采工作面8点班班长张厚成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3.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5.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警告。
1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6-03
2
黔〔福泉〕煤监管罚〔2026〕001号
煤矿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煤矿现有1018综采工作面剩余煤量为9.2万吨,可采期约为3.4个月,接替采面暂未布置,不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量”中不小于4个月的规定。煤矿于2016年1月24日自查出该隐患,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但煤矿未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上填报该隐患。
对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处伍万元(¥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福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03-04
3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1号
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二采区轨道下山内使用串车提升,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二采区轨道下山悬挂的提升公示牌中标明串车提升数量为4辆矿车,每辆矿车长度2.5m,变坡点下方挡车栏距变坡点5米,小于4辆矿车长度)。(2)+970变电硐室未装设局部接地极。(3)井下电缆主线芯的截面不能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755变电硐室向+755泵房供电的MYP-0.66/1.14 3×70+1×25电缆负荷电流约236A,大于电缆的安全载流量205A。(4)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的紧急停车开关间距大于50m,实际为54m。(5)+755水泵房安设的温度传感器未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6)供电线路违规分接负荷。+755泵房2#主水泵的上级供电线路上(GB-1高爆电源侧)分接一趟MYPJ-8.7/10-3×95+1×25电缆(长度55m)向一采区运输下山第5部皮带机尾处局部通风机专变供电;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018回风联络巷安设2道正向风门联锁失效。(2)一采区运输下山(新)810上段掘进工作面开口处电缆遭受淋水;3.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018综采工作面上端头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四对八梁支护(实际采用两对两梁和一根单梁支护 ),该采面下端头未架设四对八梁、第50架液压支架未接顶。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9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2-02
4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5〕2-062号
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幸福煤矿“9·6”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5〕198号),2025年9月6日18时10分许,你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遇难,1人受伤。你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款柒拾万元(¥700,000.00)
7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1-11
5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54号
空
空
17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30
6
福行政执法委罚决字〔2025〕第5号
经查实,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起在福泉市牛场镇黄家湾村幸福组幸福煤矿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实施煤矿渣土堆场建设项目。根据福泉市林业局2025年8月14日出具的《“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堆场”违法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显示,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在福泉市牛场镇黄家湾村幸福组幸福煤矿处实施煤矿渣土堆场建设项目破坏的林地面积共计为:0.6416公顷,共计4个小斑。按地类分:灌木林地面积为0.6416公顷;按保护等级分:四级保护面积为0.6416公顷;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为0.6416公顷。当事人黔南福泉兴堂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实施煤矿渣土堆场建设项目,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6416公顷(9.62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6416公顷(即6416平方米);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玖佰玖拾贰元伍角陆分(¥227992.56)的罚款
227992.56元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4
7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38号
1.煤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地面10KV变电所供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架空线路安装限电断电装置负荷定量器。(2)+970水泵房未设温度传感器。(3)矿井绘制的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中标注内容不全:1)缺少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2)缺少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架空乘人装置装设全程急停保护距离超过50m。主斜井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距井口456m至546m处两个相邻全程急停保护间距为90m,一采区运输下山中部两个相邻全程急停保护间距为90m。(2)矿井一采区运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架空乘人装置沿线未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且各上下人地点未设置信号通信装置;3.一采区运输下山(新)810段掘进工作面8根锚杆的锚盘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紧贴岩面;4.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生产责任。(1)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a.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中的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关系曲线图标注的矿井涌水量、大气降水量未按照实际数据、节点绘制,不能反映充水变化规律;b.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上未标注ZK702水文地质图钻孔及其抽水试验成果;c.未对顶板吴家坪组和底板茅口组灰岩等主要含水层绘制等水位线图反映地下水的流场特征。(2)一采区运输下山(新)905段掘进工作面和一采区运输下山(新)810段掘进工作面第一循环探放水验证钻孔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如部分钻孔角度与探放水设计不一致。(3)一采区轨道下山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多处轨道已鼓起,接头不平整,存在硬弯)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警告
13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