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斌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MA39A3PW4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13号盛汇城市中心5号楼15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5
(2026)赣0702民初31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8
(2026)赣0702民初31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4
(2025)赣0702民初16258号
追偿权纠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7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兴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5
2026-01-22
(2025)赣0702民初16258号
追偿权纠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6
2025-12-18
(2025)赣0702民初163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兴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7
2025-11-26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力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初禾投资(赣州)有限公司,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8
2025-10-16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佳农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6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鼎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初禾投资(赣州)有限公司,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03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市雨花区刘文雨果业经营部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0
(2025)赣0702民初2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日升塑料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初禾投资(赣州)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4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兴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0
(2025)赣0702民初12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佳农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4
2026-01-13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账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众力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初禾投资(赣州)有限公司;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5
2026-01-08
追偿权纠纷
赣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何龙;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彭女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6
2025-12-05
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兴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7
2025-11-21
(2025)赣0702民初7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南丰行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初禾投资(赣州)有限公司;彭文;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8
2025-11-21
(2025)赣0791行审20号
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11-12
(2025)浙0482民初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群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平湖市人民法院
10
2025-11-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彭女峡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韶曲人社监罚字﹝2025﹞第8号
江西老果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罚款3000元人民币
3000.00元
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27
2
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4﹞17号
当事人在采购砂糖桔过程中未索要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砂糖桔过程中未索要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39.37元;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货值四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12809.48元。 以上合计罚款金额115648.85元,上缴国库。
112809.48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