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麻步姐昊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5MAEJ5HQN7N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许东路学校公寓楼商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小店消行罚决字﹝2026﹞第0096号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5-19
2
并市监店处罚〔2026〕59号
经查,太原麻步姐昊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其门店门头上制作有“麻布姐 CCTV央视播出品牌”字样的店招,其店内过道制作有“CCTV央视播出品牌”字样的展板,过道墙上悬挂有“麻步姐® CCTV 17中央电视台广告播出 推荐餐厅”字样的展示牌。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广告的真实性,上述广告均已下架。经询问,上述广告宣传版面制作费用1020元,可提供制作费用票据。综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10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和基本情况;
证据(二):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6年2月10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6年2月10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五):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的认定,对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广告版面制作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的制作费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罚款4080元。
4080.00元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