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赣榆区石桥镇李老五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强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07MA1Q5CW222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赣榆区石桥镇白石头村16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监处罚〔2024〕00162号
经查:2023年7月份,当事人购进10袋老干妈香辣菜,购进价格1元/袋,购进后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1.5元/袋。当事人销售的老干妈香辣菜标签标注“老干妈香辣菜 净含量:60g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封口处(2022.10.28) ”等字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老干妈香辣菜在超过保质期前售出5袋,剩余5袋超过保质期后仍置于货架销售,于2023年11月2日被投诉人购买2袋,剩余3袋被我局扣押。在我局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交了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反映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轻微,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且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4项)中的第19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1、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2、案涉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3、及时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根据该《清单》“自由裁量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最低三百元。”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老干妈香辣菜3袋;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300元,罚没款合计303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0.00元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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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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