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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金顺废品收购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7LG5229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繁荣区14委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46号
经查,当事人的电子汽车衡未年检,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人员现场对未年检的电子汽车衡进行检验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证书》证书编号:202403003号,检定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结论:不合格。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定结果通知证书》,证书编号:202403003号,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不提出复检。 另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未经检定的秤头处有作弊遥控器,当事人通过作弊遥控器上的ABCD按钮,可操控实际秤上斤数,按A键增加20公斤;按B键增加40公斤;按C键减少20公斤;按D键减少40公斤;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进货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资格;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在经营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事实;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6、集贤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证书》,证书编号:202403003号;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7、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作弊遥控器照片2张,证明使用了未经年检和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事实。 8、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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