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城南樊连花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连花 | 注册资本: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24MA35PBD22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修水县竹坪乡南圳新区九龙国际农贸城19栋111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食检处罚〔2023〕8号
2023年5月25日,依据《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文件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海关技术中心人员对修水县漫江乡新起点超市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3360424385030274,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6月25日我局收到被抽样食品的检验报告(No:W202306067),报告显示该店经营的生姜“铅(以Pb计),mg/kg”实测值为:0.166,标准指标≤0.1,“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6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W20230606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360424385030274)送达至修水县漫江乡新起点超市,修水县漫江乡新起点超市负责人的父亲汪海锦当场代为签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笔录,提供了该生姜的进货票据,并在店内电脑中查询了上述生姜的销售情况,修水县漫江乡新起点超市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2023年6月26日下午,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W20230606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360424385030274)送达至修水县城南樊连花蔬菜店,该店负责人樊连花的侄子樊小金当场签收,修水县城南樊连花蔬菜店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2023年7月5日下午15点,修水县漫江乡新起点超市负责人汪兴旺到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且提供了上述生姜供货者(修水县城南樊连花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3年7月6日上午10点,我局执法人员遂到位于九江市修水县竹坪乡南圳新区九龙国际农贸城的修水县城南樊连花蔬菜店进行查看,并对其负责人樊连花的代理人樊小金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2023年5月19日修水县漫江乡新起点超市从其店内购进10kg生姜并确认了向其开具的票据,并称生姜是其2023年5月17日从一名为张先兵的农户手中收购而来,收购价6元/斤,售价6.5元/斤,未对农户索票,但提供了张先兵的身份证照片、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及购进当天的入库清单;
2023年7月10日上午10点执法人员对张先兵进行询问调查并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No:W20230606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360424385030274),张先兵承认樊小金所说属实,且称涉案生姜是其从邻居手里收购的农户自家种的生姜,并提及一共在名为谢小云、张先服、张云等的三家农户手中收购过,但涉案生姜具体是在哪一家收购的已记不清楚,收购价为6元/斤,张先兵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樊小兵提供了购进上述“生姜”时的入库清单,记录了涉案生姜的购进数量、价格、进货日期,并能提供供货者的身份证信息、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及等内容,并经张先兵确认属实,能帮助进一步追溯不合格生姜的来源,故可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2023年五月份前进货渠道为外地,由于五月份外地生姜价格上涨,才在本地农户手里收购一定数量,没有主观过错,故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所以拟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免予处罚。
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0.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