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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佰斯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子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E1HM14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湖镇沙湖大道北侧(沙湖镇群兴工业园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526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湖北省佰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6-03-14,规格型号:72克/袋的“佰斯冰葡萄口味甜味冰”产品,经抽样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1.3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551.3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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