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印江北环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殿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5MA6DLXG9X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办事处北环板田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烟处﹝2026﹞第19号
2026年03月19日10时33分,印江县烟草专卖局“3·15””法制宣传、打假打私行动中,城区专卖稽查中队在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板田沟印江北环加油站,向该加油站经营店面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无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后,对该加油站经营店面依法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加油站的卷烟仓储室里诸多卷烟中发现有不是本加油站经营店面的激光喷码卷烟:84mm贵烟(硬黄精品)28条,共计1个品种,数量28条,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袁画韧在现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该加油站经营店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李殿山,随后联系到李殿山,仍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综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印江北环加油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具了该批涉案卷烟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袁画韧确认后签字,现场进行了鉴别真伪送检抽样,对该批涉案卷烟进行了现场封存。检查全过程,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袁画韧始终在现场,上述事实有执法仪摄像、拍照和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证据固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该加油站负责人袁画韧于七日内到印江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恢复,无任何物品损坏。经调查:1.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北环加油站,其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625202554),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9年04月01日。2.贵州铜仁印江北环加油站的负责人是李殿山,其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负责人(经营者)是李殿山。3.现场负责人袁画韧受雇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印江石油分公司(印江北环加油站),双方构成雇佣关系。4.贵州铜仁印江北环加油站负责人李殿山已将其在本案后续相关事项中的全部权限授予袁画韧,后续事宜由袁画韧全权处理,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贵州铜仁印江北环加油站与李殿山享有和承担。5.现场负责人袁画韧承认2026年03月19日在贵州铜仁印江北环加油站被查获的涉案卷烟84mm贵烟(硬黄精品)28条,为贵州铜仁印江北环加油站所有,这些卷烟不是本店的激光喷码,是从其他零售户手里购入的。6.本案查获的卷烟,现场负责人袁画韧已无法记清其购进来源(包括供货人、购进时间、购进地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且印江北环加油站无法提供该批涉案卷烟的有效合法购进凭证。7.该批涉案卷烟的使用目的为对外销售。8.案发时,该批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9.截至查获之日前(2026年3月18日)印江北环加油站无因涉烟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印江北环加油站是首次存在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情形。10.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R-ZW5222260400057),涉案实物卷烟84mm贵烟(硬黄精品)28条属真品卷烟。11.该批涉案卷烟84mm贵烟(硬黄精品)28条,经贵州省印江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品价格管理小组计算,进货总额为3920.00元。12.贵州铜仁印江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附件1《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第4阶次“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法进货总额3920.00元的10%罚款,罚款金额392.00元。
392.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