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鑫盛嘉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革 | 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BNGR56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忠路镇小河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3〕80号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姜片糖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从淘宝网“胖伙计零食铺”网店购进,购进数量3包,2.5kg/包,购进单价39.5元/包,购进金额116.13元,销售单价30.00元/kg,抽检时该批姜片糖已销售了2.5kg,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225.00元,货值金额共计225.00元。违法所得225.00元。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对执法过程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倍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25.0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