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温柔沙美妆个护批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宝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BR3P0B6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黎明小区13号楼第19户、20户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64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线上核查和现场核查。经过核查,执法人员现场与线下核查均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品,执法人员随后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说明检查情况,举报人称无法继续举证。办案人员线上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网店内所售“永九美五重VC抛光酵母液”发布商品宣传功效信息为美白。经查询该产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永九美五重VC抛光酵母液功效宣称为保湿,当事人宣传功效信息为美白的内容,使用了虚假广告宣传用语。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对涉案商品下架。
涉案广告产品详情页为当事人委托海宁市硖石街道文霞广告设计工作室设计制作,广告费用32元。当事人违法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5日(共计35日),期间共售出“永九美五重VC抛光酵母液”2个,当事人两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首次发生此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笔录(2023年12月5日)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内容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快手平台“沙沙美妆小店个体店”线上核查广告截图打印件共计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具体内容;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网站查询“永九美五重VC抛光酵母液”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一张,证明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功效宣称保湿;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6日),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过程,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美白情况的报告等材料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产品的供货商伊春区渠公子服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产品检测报告、进货订单、进货查验台账,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已下架“永九美五重VC抛光酵母液”截图打印件一页,证明“永九美五重VC抛光酵母液”销售数量;
证据十,广告费用(电子发票)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费用及广告发布时间。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12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8.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