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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贝贝拉姆母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丽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4MA2Y22Q03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赤岸村五里樟茗苑3号楼7、8号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谭市监执处罚〔2026〕80019号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赤岸村五里樟茗苑3号楼7、8号店面的南平市建阳区贝贝拉姆母婴店进行日常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所销售的澳智佳益生菌中老年奶粉(生产商: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961032700891;规格:800g/罐)未标明商品价格。 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3月11日予以立案,确定该案件主办人叶华、协办人陈建文,案件调查时限90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从鸿茂贸易有限公司以55元/听的价格购进36听澳智佳益生菌中老年奶粉(生产商: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961032700891;规格:800g/罐)。从购进之日起,当事人以199元/2听的价格打包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8听。违法所得(199-55*2)*4=356元。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南平市建阳区贝贝拉姆母婴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3、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详细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及上述产品的供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5、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消费订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具体数量及货值金额; 6、当事人提供的店内商品标价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自由裁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及时将商品价格进行公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10从轻情节的裁量幅度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处罚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6元。对当事人的罚没款共计:1356元。
-
-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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