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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旺顺加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1282MA1TEFW14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靖江市凯旋国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6〕8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从某公司以1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恩芝内衣专用洗衣液(生产企业名称: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北路23号(自编31号),规格型号:500ml/瓶,产品批号:2028.02.21 A1,标注注册商标:恩芝,标注执行标准:QB/T1224),购进后以标价15.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8月7日,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恩芝内衣专用洗衣液进行抽检,抽样4瓶(其中备样2瓶封存在受检单位),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支付购样费用31.6元。其余8瓶(包含备样的2瓶)恩芝内衣专用洗衣液在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至店检查之前被当事人以标价15.8元/瓶的价格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的恩芝内衣专用洗衣液货值金额158元,违法所得33元。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对涉案恩芝内衣专用洗衣液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实际召回商品,亦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并于2026年2月6日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3元;二、处158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91元。
158.00元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靖市监处罚〔2025〕1-017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从江苏优佳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购进4个NM-82336经典系列铲(生产日期:2024.6.13、生产企业名称:江苏优佳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塘南路118号),购进单价10.2元/个,购进金额40.8元,购进后对外销售,售价15.5元/个。2025年3月10日,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NM-82336经典系列铲进行抽检,抽样数量4个(其中备样2个),支付购样费用62元。上述批次的NM-82336经典系列铲共计货值金额62元,违法所得21.2元。
罚款金额124元;没收违法所得21.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4.00元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3
靖市监处罚〔2024〕1-04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和2024年1月20日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购进2台LED照明产品(柔光舒适台灯)(生产日期:2023.3、生产企业名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购进单价75元/台,购进金额300元,购进后对外销售,售价99.9元/台。2024年6月1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LED照明产品(柔光舒适台灯)进行抽检,抽样数量3台(其中备样1台封存在靖江市凯旋国际),支付购样费用199.8元,剩余的1台和被封存的1台在2024年8月27日被退回总公司。上述批次的LED照明产品(柔光舒适台灯)共计货值金额399.6元,违法所得49.8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该批次台灯除被抽样以外,其余全部退货,未销售给消费者,并于2024年9月13日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罚款金额799.2元;没收违法所得49.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99.20元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4
靖市监处罚〔2023〕0041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9日从江阴市澄江镇澄南建英水产店以22元/kg的价格购进湖州泥鳅13kg,放在其店内对外销售。2023年9月11日,在泰州市食品安全抽检活动中,泰州市食品检验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湖州泥鳅进行了抽样,抽取数量2.162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上述批次的湖州泥鳅在被抽样时,泰州市食品检验院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用68.32元(以31.6元/kg的销售价计算),其余10.838kg当事人在2023年9月12日之前以31.6元/kg的价格销售给了顾客,实收货款342.4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湖州泥鳅货值金额为410.8元,获得利润124.8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5
靖市监处罚〔2023〕0042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从龙山县康成百合专业合作社以32元/kg的价格购进特大百合10kg,放在其店内对外销售。2023年10月8日,在靖江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特大百合进行了抽样,抽取数量1.81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以43.6元/kg的价格销售上述批次特大百合1.332kg,实收货款58.075元;剩余的8.668kg都在2023年10月8日当天以43.6元/kg的价格卖光了,实收货款377.925元(包含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抽样的1.81kg)。当事人经营上述特大百合货值金额为436元,获得利润116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6
靖市监处罚〔2023〕0035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从湖南省宝庆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106元/kg的价格购进龙牙百合干10kg,放在其店内对外销售。2023年9月20日,在江苏省食品安全抽检活动中,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龙牙百合干进行了抽样,抽取数量1.242kg。样品经检验,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8日签发编号为2023SBGJC0018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核查,上述批次的龙牙百合干在被抽样时,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用168.91元(以136元/kg的销售价计算),其余8.758kg被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日之前以13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实收货款1191.09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龙牙百合干货值金额为1360元,违法所得300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7
靖市监处罚〔2023〕00128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江阴市澄江镇澄南建英水产店以104元/kg的价格购进仙桃黄鳝1.9kg,放在其店内对外销售。2023年5月11日,在泰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泰州市食品检验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仙桃黄鳝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1.548kg,其中备样数量0.746kg。样品经检验,2023年6月8日泰州市食品检验院签发编号为2023JC0146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办案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核查,当事人在2023年5月9日以139.6元/kg的价格售出上述批次仙桃黄鳝0.352kg,剩余1.548kg在5月11日被泰州市食品检验院抽检人员全部购买,并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用216.1元(以139.6元/kg的销售价计算)。当事人共获销售款265.24元(含收取的购样费用),获销售利润67.64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6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