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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小强活鱼海鲜批发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17QRY4X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创业大市场内D区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5〕160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吉林市昌邑区昌顺水产批发行以20元/kg的价格购进了5.5kg草鱼(已将案件线索交办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共计110元,放在店内的鱼池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4元/kg。后经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除送检样品3.85kg外,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剩余草鱼1.65kg以24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132元,违法所得共132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吉林市昌邑区昌顺水产批发行以20元/kg的价格购进了5.5kg草鱼(已将案件线索交办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共计110元,放在店内的鱼池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4元/kg。后经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时止,除送检样品3.85kg外,当事人已将购进的前述批次不合格剩余草鱼1.65kg以24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132元,违法所得共13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兽药恩诺沙星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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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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