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妙妙佳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9CJC95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东路15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天山所处罚〔2024〕203号
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2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