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秦楚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银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MAG0GU8F9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竹坪乡店坪村十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租赁了竹山县竹坪乡店坪村周光林个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开始从事木材加工、木材收购、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等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工厂区有1台正在使用的叉车。在该叉车的车身铭牌上标注有以下内容,标称名称: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配置号:35-5Q26,额定起重量3500kg,产品编号:0D811356XR4128663,自重4666kg,制造许可证号:TS2510A12-2026,特种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28663,生产企业: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平衡重式叉车)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了该公司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工作人员亦承认这台正在使用的叉车在使用前未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8日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竹市监特令〔2026〕第01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8日前采取措施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未消除事故隐患不得继续使用。
现已查明,当事人陈述该公司使用的上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自2025年12月底开始由操作人员郭静操作使用,主要用于木材转运及装车工作。当事人陈述,平时比较忙,公司使用的这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自购买后就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未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保存上述叉车的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建立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无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无叉车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无叉车的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该公司上述叉车平时是聘请该公司叉车操作员郭静在替公司操作使用的,叉车操作人员郭静仅取得《建设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本证不得作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其他特种从业资格证件使用,该证件上岗位名称处已备注),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公司聘用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作业人员郭静,未要求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就直接上岗作业。该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该公司收到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竹市监特令【2026】第018号)后,未再使用上述叉车,正在收集资料准备按要求向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提交检验申请,配合整改。该公司上述1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0D811356XR4128663)未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等情况在操作人员郭静操作使用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事故或异常情况,截止目前尚未存在因叉车操作使用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情况。对于该公司上述叉车未进行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操作人员未取得国家认可的操作证书等情况,该公司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对上述1台特种设备“平衡重式叉车”不再使用,正在收集资料准备登记检验后投入使用。二是安排该公司叉车操作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学习培训,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三是加强日常管理,迅速补齐缺失资料做好档案保存,强化对叉车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公司上述特种设备(叉车)投入使用后,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叉车)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公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下: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
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叉车),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3.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