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湘黔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正 |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6MA7KPE0N0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公园华府-1-15-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3月23日,主要从事食品、日用品、文具等销售。2025年10月3日,一个上门推销商品的推销员驾驶车牌为“湘EHLA92”的箱式货车到当事人经营门店推销商品。当事人在未认真查验推销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支付货款的方式,以75元/件(60粒/件)的价格购进“南孚聚能环5”5号和7号碱性电池各2件(购进价格经折算为1.25元/粒)。当事人仅能提供进货票据。随后,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两种型号的电池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以2.5元/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南孚聚能环5”5号碱性电池6粒、“南孚聚能环5”7号碱性电池2粒,其采购人员自己使用“南孚聚能环5”5号2粒。剩余待售的上述两种型号电池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在案(其中,“南孚聚能环5”5号碱性电池112粒、“南孚聚能环5”7号碱性电池118粒)。参照《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保发〔2024〕3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经核算,共计违法经营额600元(购进数量×销售金额)。
1.没收侵权的电池共230粒,并销毁;
2.罚款人民币2400元,上缴国库。
2400.00元
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德江市监处[2025]17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在我局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后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公园华府-1-15-16号门面设立一超市,从事食品、百货、五金等经营活动。
现查明,2025年9月9日,当事人从“德江县丽香米粉加工坊”采购抽检不合格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9月9日)米粉10斤,以1.5元/斤的进价,摆放于超市“精品果蔬区”柜台上,按2元/斤的价额予以销售。至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米粉共10斤,除抽检的6.4斤以外,剩下的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20元,获违法所得:5元。
另查明,2025年9月9日,当事人从德江县的“德江县群众果蔬销售店”采购抽检不合格批次(购进日期:2025年9月9日)的线椒15.2斤,以2.5元/斤进价,摆放于超市“田园果蔬区”柜台上,按4.58元/斤的价额予以销售。至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线椒共15.2斤,除抽检6.3斤以外,剩下的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金额:69.6元,获违法所得:3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米粉的《检验报告》No:ZXSP202503340、线椒的《检验报告》No:SP250912040,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米粉、线椒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2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米粉、线椒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抽检不合格米粉、线椒的来源、数量及进销货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米粉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米粉履行一部分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六、线椒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快速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线椒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七、《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米粉、线椒的事实;
证据八、采购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抽检不合格米粉、线椒的数量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