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放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漓江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胜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5MA5L72RE5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21号桂林万达城B区3栋1-17号商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星市监处罚﹝2025﹞160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2日从四川然柠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正信堂医用退热凝胶20盒用于销售,该产品备案用途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产品包装上标注了“【适用人群】用于眼部疲劳,眼干、眼涩、视力模糊、眼痒的人群”的内容;当事人2025年2月5日从河南辽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慈大夫医用退热凝胶5盒用于销售,该产品用途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产品包装上标注了“【适用人群】适用于静脉曲张、青筋突出、酸麻肿痛、蚯蚓腿、静脉瘤、血液循环不畅、手脚抽筋、麻木等不适人群”的内容;当事人2025年6月20日购进5盒壹佰益造口皮肤保护剂用于销售,该产品备案用途为“用于造口皮肤清洗、护理及周围皮肤护理”,产品包装上标注为“用于造口皮肤清洗、护理及周围皮肤护理”;当事人2025年4月15日从岳阳市康禾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归美裕宝导光凝胶100盒用于销售,该产品包装上标有生产厂家的名称、产品备案信息等内容;现查明当事人留存有上述产品4款产品的购进凭据、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正信堂医用退热凝胶备、慈大夫医用退热凝胶产品包装标签上的内容均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归美裕宝导光凝胶包装上已标注生产厂家、品牌未注销,壹佰益造口皮肤保护剂包装上的用途与备案用途一致,上述两款产品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包装不符合规定的14盒正信堂医用退热凝胶;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售出正信堂医用退热凝胶6盒,售价11至20元不等,售出金额共计81.7元;当事人售出慈大夫医用退热凝胶5盒,售价14至28元不等,售出金额共计97.7元;本案案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9.4元。
1.对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与备案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玖圆肆角零分(¥179.40元)。
-元
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2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4﹞397号
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桂林放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漓江路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墙上悬挂有温度计,现场温度为30℃,湿度为58%,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陈列柜发现有2瓶无外包装(裸瓶)的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瓶身上标有“注册证编号:琼械注准20202140019;注册人/生产企业:海南信康药业有限公司;注册人住所/生产地址:海南省海口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3号;储存条件:25℃以下保存 *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瓶底标示生产日期“2024.05.11”,当事人现场存放上述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的温度与标签标示要求的储存温度不符。因当事人未按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且该医疗器械产品无外包装及说明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2瓶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实施扣押。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明细、温湿度记录、供货方的相关资质等材料。当事人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申请予以立案。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显示其是于2024年8月23日从中山市昌森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随货同行单显示上述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生产日期为:2024.05.11,批号/效期为:20240511、2026-05-12。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协查函至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0日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函,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有关情况的复函》(琼药监稽函〔2024〕74号),海南信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生产日期为2024.05.11的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其生产批号为20240502,上述批次产品没有裸瓶出厂,也未销售给过中山市昌森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协查函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2日收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协查回复函》(中市监食药沙溪投诉回复〔2024〕第45号),回复函显示中山市昌森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过裸瓶复因透明质酸钠修复凝胶(生产日期:2024.05.11)给桂林放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漓江路店,中山市昌森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供应商和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综上,处罚款共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
3000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