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康倍尔厨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自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HQLQ94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清柳路96号第二幢第1层东侧第二间(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6)浙0784民初13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姜**,永康市康倍尔厨具有限公司,永康市豪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姜**,姜**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6-02-04
(2025)浙0784民初116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康博纸箱加工厂
永康市康倍尔厨具有限公司,张*,姜**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6-01-29
(2025)浙0784民初9820号
定作合同纠纷
俞**
张*,姜**,永康市康倍尔厨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4
2025-11-27
(2025)浙0784民初9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玖鼎纸制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康倍尔厨具有限公司,姜**,张*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696号
2025年6月,被处罚人永康市康倍尔厨具有限公司在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清柳路经营场所生产的陶瓷釉奶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陶瓷釉奶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陶瓷釉奶锅;二、没收不合格陶瓷釉奶锅备样7只;三、没收违法所得544元,并处以罚款4500元,罚没合计5044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45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2
永康应急罚决﹝2024﹞第000241-1号
2024年7月30日,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柳路96号的永康市康倍尔厨具有限公司实施了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0000.00元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23
3
永市监处罚〔2024〕34号
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份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2cm的有钛炒锅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钛炒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钛炒锅;2、处以罚款158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人民币,罚没共计18700元人民币整,上缴国库。
158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