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集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金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MA7H0B6J9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王宽村中煤盘江重工项目一期工程职工食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26
(2024)黔0113民初18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鑫锐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首杨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1
(2024)黔0113民初18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鑫锐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首杨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市监案移〔2025〕1128203-1号),称贵州集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螺丝椒”销售至贵州省实验中学后,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玖角伍分整(42.95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贰元玖角伍分整(5042.95元)。
5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