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邓记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井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1MACA05EY9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惠水县断杉镇八大村五组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处[2025]14号
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经营者邓井朋到本局接受调查,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打印了涉案产品照片。
2023年12月,供应商以送货上门的方式配送如下食品:1、生产日期2023083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55克的思念猪肉大葱灌汤水饺10袋,进价5元/包,售价6元/包,剩余1包未售出;2、生产日期为2023100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称重计量30串/袋的百叶大四喜串1袋,进价13元/袋/30串,售价15元/袋/30串,折合0.5元/串,剩余1.28斤共计11串未售出。因当事人未及时排查清理食品,截止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6×1+11×0.5=11.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进价、售价等信息;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标签信息情况;
证据五、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六、经营者邓井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
上述所列六项证据,经营者邓井朋均予以确认认可。
2025年01月0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惠市监罚告字(2025)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