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宏兴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自信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2571526807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老河口市汉孟路冯营村3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05
(2019)鄂0682民初2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老河口市宏兴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19-12-05
(2019)鄂0682民初2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老河口市宏兴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3
2020-08-30
(2019)鄂0682民初2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老河口市宏兴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16
2019-07-23
(2019)鄂0682执895号
老河口市宏兴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18
2018-11-20
(2018)鄂0682民初19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汪*与老河口市宏兴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临湘市程盛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15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产品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经抽查检验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要求的“恭喜发财”(爆竹类)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恭喜发财”(爆竹类)产品8挂;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417.5元人民币;3、没收违法所得183.4元人民币;两项合计罚没款共计1600.9元人民币。
1417.5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