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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胥增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2MAC5DT6W3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道新苑路柏香园南100米华旭朗工业园2号楼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3〕13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德超市于2023年1月8日从武汉市朋来达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花园牛奶”1箱,共20袋,单价:4元/袋。工作人员检查销售记录发现该超市共销售13袋花园牛奶(其中3袋是在保质期以外时间内销售的,属于过期食品),剩余7袋也超过保质期。该超市提供了“花园牛奶”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售票据。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数量、库存、进销价等情况:“花园牛奶”,购进数量1箱(20袋),库存7袋,进货价4.00元/袋,零售价5.00元/袋; 关于违法货值的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食品购销台账及调查中提取的货品等证据材料,故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以记载在武东市监强字〔2023〕12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上记载的数额和2023年3月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中确定的数额计算,统一确定货值金额为80.00元。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购销台账及调查过程中取得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共3袋,销售过期食品所获得利润准确数值为15元。
你(单位)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实际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发现问题后能态度端正,积极张贴召回告示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7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5000元; 合计金额:5015 元。
5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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