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克峰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6MA40A6HR4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延津县城关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5〕179号
我局于2025年5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樊克峰在延津县城关镇商业街北头成立延津县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2月6日,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延津县豫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7月份至 2012年6月份,延津县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为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延津县拓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在延津县城区大街上散发传单方式对延津县广大社会群众宣传该项业务。延津县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将群众拉至新乡市与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尊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协议书,由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延津县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以此方式为河南省豫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延津县变相吸收群众存款约4000余万元,造成 227 名群众经济损失 2045 万元。以上事实,有(2014)延刑初字第 259 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从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延津县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至今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现已被我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延津县城关北街)现场核查未找到该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3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延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含附件)1份70页,证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3.房东笔录或情况说明、居委会证明,证明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
4.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从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当事人的有关材料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1页,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处罚:
一、吊销延津县豫鑫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1.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乡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