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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铭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欣然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MAC3LYQB4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车管所对面厂房主楼2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九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9号
2025年6月27日,大队监督员对内蒙古铭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成品库房与洗消车间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耐火等级不足;2、使用液化丙烷为燃气锅炉管道供气;3、洗消车间、成品库房未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系统或消防水龙;4、厂房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5、宿舍二层食堂使用醇基燃料未与明火区域分隔;6、宿舍一层步梯下堆放可燃物;7、液化丙烷、液化石油气储罐间距居住场所防火间距不足;8、燃气锅炉房与洗消车间未做防火分隔。洗消车间、成品库房未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系统或消防水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液化丙烷、液化石油气储罐间距居住场所防火间距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余问题已责令限期改正。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 编号 :[2025 ]第0307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包九消限字[2025]第0057号、对委托代理人王鑫的询问笔录、对见证人贾艳清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002类(002-1)较轻违法情形4规模6进行裁量,该单位宿舍和办公楼均设有消火栓系统,车间内未接通消火栓管网,且该单位为非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拟给予内蒙古铭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003类(003)严重违法情形2,该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但该单位已于2025年5月25日自行发现火灾隐患并开始整改,检查当日已提供自查自改项目清单,目前该单位已停止使用该居住场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裁量,拟给予内蒙古铭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拟合并给予内蒙古铭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9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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