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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瑞宇钢管租赁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林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AJFLC6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岙胡村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831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瑞宇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从个人处抵债购入1台叉车用于搬运钢管。该叉车挂有“3-BBB00507”蓝底白字车牌,规格CPC型3T,产品编号为***,制造日期2018.3,特种设备代码为****。当事人在前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开始擅自投入使用。2023年9月8日,被本局查获,依法对前述叉车予以查封。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为消除隐患,积极落实整改,向本局提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申请,经核实,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前述叉车予以解封。2023年10月9日,前述叉车经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用登记证。
当事人宁海县瑞宇钢管租赁站使用未经检验的前述产品编号为****的CPC型3T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整改期间积极改正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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