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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曲四注册资本:5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MA7GM2MW12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凤凰东大道66号佳丽建材家居市场2号地块10幢1-4层.111.211.311.4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长处罚﹝2023﹞5号
经查,当事人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曲四于2023年5月28日在上饶市广丰区同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采购MPP、DS180X12塑料电缆导管1410米,每米采购价格40元、合同金额56400元。合同规定采购的MPP电力管必须为全新料生产的规格为DS 180X12、6米规格塑料电缆导管,同时配备相应的直接等配件,结算按照实际使用数量结算。由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负责按照施工进度要求将采购电力管和配件运送到广昌县尖峰乡集镇改造项目部,运输费用由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承担。合同还规定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由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负责并承担费用。当事人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为贸易公司,是江西鑫磊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的代理公司。双方约定在本省内销售江西鑫磊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的产品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产品销售开普通发票产生的税费也由江西鑫磊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承担。按照当事人与云林集团达成的购销协议及工程项目进度要求,2023年6月4日,当事人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以每米38.5元的价格从江西鑫磊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购进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510。2023年6月5日,江西鑫磊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仓库直接发送510米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运送到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昌县尖峰乡集镇改造项目部施工现场工地。由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昌县尖峰乡集镇改造项目部章福亮、杨浩签收。同时随车配送所需180直接150个。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以同样方式将900米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和150个180直接销售到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昌县尖峰乡集镇改造项目部。到2023年6月28日止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共向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1410米、配送180直接300个。2023年7月5日,我局根据工作安排,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江西众易智慧管业有限公司2023年6月5日销售的510米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上述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断裂伸长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断裂伸长率/%,标准要求≥400、实测结果160),检验不合格。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8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书编号:AHJH(J)字(2023)第1729号检验报告,告知其被抽检的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2023年8月9日,当事人销售的510米MPP、DS180X12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 2、没收违法所得765元,并处销售金额1.8倍计36720元罚款,共计37485元上缴国库。
3672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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