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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泗城镇彩珍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彩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7MA5MEDWL3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凌云县泗城镇旦村村旦村屯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2023]7120号
经调查,当事人从供应商凌云县林艳第一批发部购进上述食品,其中上述云吞面进货价为12.3元/包、巴西烤肉风味调味面制品进货价0.35元/包,由于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采购上述上述4个品规食品的进货单据,无法认定其进货日期及数量。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陈列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零售。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及时清理,造成上述购进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仍然放置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对外零售,直至2023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中:①云吞面3包,零售价15元/包,货值金额45元;②巴西烤肉风味调味面制品44包,零售价0.5元/包,货值金额22元;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6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确认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柒张; 3.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杨彩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本局对杨彩珍的询问笔录一份; 6.本局对当事人制发的《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 本局已于2023年9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凌市监罚告〔2023〕13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1万元#
1000.00元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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