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州市曾都区赵记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BFRL54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曾都区水西门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25号
2025年10月24日,本局接到市局移送的关于随州市曾都区赵记卤菜店销售的卤牛肉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A2250331295134009C),该报告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标准指示的项目仅提供检验数据,检验项目:序号16,猪成分检出,序号17,牛成分未检出。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操作台上摆放有已开封的1袋食品添加剂晟源牌复配水分保持着色剂,其袋外标示的有“[生产商]济南天骄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配料】焦磷酸钠20%、三聚磷酸钠15.2%、六偏磷酸钠11%、亚硝酸钠2.6%等内容”及1袋金添牌亚硝酸钠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2种食品添加剂进行了销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掺假掺杂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从河南长江联合肉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0公斤(2件)精冻猪(A2#块)食品,单价1件562元,合计1124元;于2025年9月2日从随州市曾都区创新调味品经营部购进食品添加剂晟源牌复配水分保持着色剂1袋,单价12元和金添牌亚硝酸钠1袋,单价10元。2025年9月9日,当事人为了改善“卤牛肉”制品的色泽、防腐并提升销量,在腌制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两种食品添加剂。经核对两种食品添加剂的包装配料表中均含有亚硝酸钠成分。 据当事人口述称,2025年9月9日,其店内共卤制5斤卤猪肉,主要通过线下售给附近的市民。因牛肉通常比猪肉贵,用猪肉作为牛肉卖,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故当事人以65元/斤的价格将上述卤猪肉当作卤牛肉对外销售,当日全部售完(含抽检人员购买1斤),销售额合计325元。当事人未登记销售记录,因此本局认定本案中违法所得以当事人口述的当日销售数量、金额为准计325元。 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食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5元,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325元。
1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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