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风顺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凯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4260185777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东路258号融信.美家美户15#楼1层08店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0
(2025)闽0521民初10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福州风顺运输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3
(2025)闽0521民初10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3
2026-02-02
(2025)闽0521民初10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4
2026-01-27
(2025)闽0521民初10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福州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5
2025-12-29
(2025)闽0521民初10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汤**,福州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6
2025-11-12
(2025)闽0521民初102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福州风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汤**
惠安县人民法院
7
2019-07-03
(2019)闽0303民初2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4
2019-08-15
(2019)闽0303民初2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14
2019-12-04
(2019)闽0303民初2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1096.76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11
2017-11-06
(2017)赣1125民初8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某、胡*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1286.8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0-19
2018-03-14
(2018)赣11民终2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福州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20
2018-05-21
(2018)赣1125执3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交执莆高一﹝2025﹞罚字第22号
2025年2月27日10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海河、陈金林在沈海高速涵江征管所外广场对沙汝海驾驶的闽AS058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AU598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测调查,该车运载家具,为可分载物品,从漳州运往福州,车货总高4.4米,超限0.4米,车货总长16.8米,车货总宽2.55米,车货总重49吨。驾驶员沙汝海现场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2-28
2
闽交执莆高一﹝2024﹞罚字第200号
2024年12月26日9时4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致学、王飞在沈海高速涵江征管所外广场对史枣河驾驶的闽AP0982进行检查。经过现场检测和调查,该车运载成品纸,从漳州运往福清,车货总长16.3米,车货总宽2.55米,车货总高4.4,超限0.4米。驾驶员史枣河现场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